海丰法院:依法执行分支机构财产,高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6 15:05:00    

当被执行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近期,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分支机构财产,高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成效。

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生效判决,某服务公司应赔偿王某损失25万余元。2025年5月,王某向海丰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要求该公司偿还以上损失。

海丰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另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线索,查明该服务公司名下设有分公司,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执行法官依法作出裁定,执行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并及时对其分公司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

该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服该裁定,联系执行法官并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回复,该服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当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如该服务公司未能及时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仍将依法对该服务公司名下其他分支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释法,该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同意清偿该笔债务,并按时将案款足额汇入法院所冻结的账户中,由法院扣划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得以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的财产,当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法院有权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文、图 | 记者 李晓雨 通讯员 陈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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