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开庭时间,可以随意更改吗?
在法院工作
有时遇到“粗心”的当事人
他们当中
有人“忘记”开庭的日子
有人“忘记”提交重要证据
有人“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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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想方设法拖延或躲避法院送达,试图不收、假装没有收到、甚者拒收法院传票,法院就没办法审理了吗?事实上,不签收不影响送达。法院送达的目的是使受送达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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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委托亲朋好友甚至外卖小哥来到法院,结果大多被工作人员劝阻。要知道,司法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任意代办。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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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严肃性,任何诉讼参加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和责任:一方面,自己的利益会受损,例如逾期提供证据的,会导致相应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无法证明当事人拟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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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粗心的当事人会记错开庭日期,或者消极应诉,特别是被告,甚至认为不出庭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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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认为,胜诉之后就高枕无忧,案件会自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还得依靠当事人来“激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生活中需要一双发现的眼睛
而打官司也需要处处留心
要细心,不要粗心
不要忘,不要浪~
其实打官司并没有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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