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物权登记及特殊情形有哪些?

63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13:03:34    


(一)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了解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就是查不动产登记薄。其记载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专属管辖,不得在异地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例如,甲城市的房屋要在甲城市登记,不能在乙城市登记。

(二)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等发生变化等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等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五)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六)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七)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八)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标准为每件80元。

(九)特殊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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